我们必须超越这些哲学家的化约主义愿望,不但承认幸福概念的复杂性,还要承认它的内在结构。首先,我们必须承认我所说的意愿的幸福和反省的幸福之间的区别。如果一个人确实拥有或得到了他需要的东西,他的意愿的幸福便因此而得到改进。如果他拥有或得到了使他的生活更良善的东西,他的反省的幸福就得到改进。[2]扬帆航行或不必看牙医,是我的意愿的幸福之一部分:我需要它们,当我得到它们时,我的意愿意义上的生活就变得更美好。我对自己所需要的另一些事情的看法就有所不同:例如,与子女关系亲密,工作上获得一定成功,以及——我极想得到的——对当代科学发展状况有最低限度的了解。我把这些事情视为反省的利益,因为我相信,假如我没有达到或完全无法达到这些目标,我的生活就不是成功的生活。
我的生活不会因为我不得不坐在牙医的椅子上而变得更差——我没有什么可遗憾的,更不会感到丢脸。虽然我确实想航海,并且因为不能这样做而感到失望,可是我不能认为,假如自己从来没有这种欲望,我的生活就是较差的生活。扬帆航行对于我来说是重要的,因为我需要扬帆航行,而不是相反。但是,当我考虑与子女关系亲密的重要性时,事情恰恰相反。我确实认为,假如我从来没有认识到这件事的重要性,假如我不因家人的疏远而痛苦,我就是过着一种较差的生活。我不认为,与子女关系亲密的重要性,仅仅是因为我恰好认为它重要。我认为它确实重要,即使我不需要它。